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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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给付保险金20万元; 二、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林**负担100元(已交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负担4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