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江天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62×××66,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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