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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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 诸暨市俊杰电脑绣花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诸暨市俊杰电脑绣花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租赁费11559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诸暨市俊杰电脑绣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宏润钢管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诸暨市俊杰电脑绣花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