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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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瑞安市企业互助增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瑞安市企业互助增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645.56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以9964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瑞安市企业互助增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叶**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