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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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正硕工具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黄**、胡*代偿款人民币2168919.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草药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吕**、程**、吕**、胡**、永康市佳顺工具厂、武义众力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被告永康市正硕工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吕**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永康市佳顺工具厂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吕**在1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武义众力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胡**在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武义众力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黄**、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正硕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