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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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葛**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60913.8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507.92元(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以后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葛**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为实现案涉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上述款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被告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