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给付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租金176252.37元。

二、被告曹**赔偿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违约金损失(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6252.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曹**赔偿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损坏扣件的修理费3459元及螺丝缺少的损失5195.6元合计8654.6元。

四、被告曹**支付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保全费1935元,合计7445元,由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负担1345元,由被告曹**负担61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详见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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