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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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曹**给付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租金176252.37元。 二、被告曹**赔偿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违约金损失(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6252.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曹**赔偿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损坏扣件的修理费3459元及螺丝缺少的损失5195.6元合计8654.6元。 四、被告曹**支付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保全费1935元,合计7445元,由原告如皋市如城镇华平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负担1345元,由被告曹**负担61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详见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