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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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莱州市土山镇伟义饭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孙**给付原告莱州市土山镇伟义饭店(经营者:陈吉杰)餐费5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