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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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 青岛大良饲料有限公司 青岛恒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恒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借款本金268万元; 二、青岛恒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的利息24630.17元; 三、青岛恒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以26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03750‰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邵**、邵**、青岛大良饲料有限公司、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邵**、邵**、青岛大良饲料有限公司、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恒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19元,由青岛恒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邵**、青岛大良饲料有限公司、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