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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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安溪丰田国有林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解除福建省安溪丰田国有林场与***、陈**、陈**于2003年9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及与陈**、***于2010年8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二、***、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安溪丰田国有林场移交址在丰田林场双垵工区××区的厂房; 三、***、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安溪丰田国有林场支付拖欠的承包款85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日起以该年度拖欠的承包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福建省安溪丰田国有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反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