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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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张**贷款本金30000元; 二、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3日按月利率8.94‰计算,2020年8月4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516‰计算); 三、由***对上述一、二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