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张**贷款本金30000元;

二、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3日按月利率8.94‰计算,2020年8月4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516‰计算);

三、由***对上述一、二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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