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瓦房店索兰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瓦房店索兰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125元,被告瓦房店索兰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