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华来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1,519.82元; 二、被告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违约金96,303.96元; 三、如被告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所有的位于浑南新区,建筑面积172.52平方米(沈房权证东陵区房权证东陵区字第**)问金所有的位于和平区文安路15号3-3-1,建筑面积150.48平方米(沈房权证中心字第房权证中心字第**)偿权; 四、如被告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沈阳华来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南二十六号路18号地块(地号080703(地号080703026012)第117号),使用权面积20,836.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2016年9月9日设定案涉土地抵押登记时,抵押土地范围内现有的土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8元,由被告沈阳富华家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胡**、仰*、张*、沈阳华来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