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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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壶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壶信用社借款本金29995.76元以及该本金从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201810版)的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潘**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壶信用社预交的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