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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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门县龙腾山庄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钟国权、钟国辉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曾丽芬 人民陪审员 黄 烨 红 人民陪审员 黄 铭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水长 书记员:何芷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地点:314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曾丽芬、人民陪审员黄烨红、人民陪审员黄铭锋 承办人:曾丽芬 书记员:何芷蔚 案号:(2021)粤1324执异28号 评议记录: 审判长曾丽芬:龙门县龙腾山庄园有限公司与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粤132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钟**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占用原告龙门县龙腾山庄园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龙门县龙田镇田尾中村民小组于2018年2月8日签订的《山林地转让合同书》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交还给原告龙门县龙腾山庄园有限公司使用,土地面积及四至以检测报告的红线图为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粤13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由本院执行,案号为(2021)粤1324执936号。 经查,申请执行人龙门县龙腾山庄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山林地转让合同书》,涉案房屋及土地位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 以上为案件基本情况,请合议庭合议。 人民陪审员黄烨红:根据各方签订的合同,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涉案房屋、猪舍、鱼塘及土地等位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钟国权、钟国辉主张系为涉案房屋、猪舍、鱼塘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钟国权、钟国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我的意见是驳回钟国权、钟国辉的异议请求。 人民陪审员黄铭锋:案外人钟国权、钟国辉主张为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人,请求中止(2021)粤1324执936号执行案中对检测报告红线图以内的位于生水冚处的房屋、猪舍、鱼塘(以下简称“异议房屋及土地”)的腾退执行。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房屋、猪舍并未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涉案林地由申请执行人承包经营,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排除本院对上述房产及土地进行腾退执行,故对其主张,我的意见是予以驳回。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