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东县志和彩印厂
惠东县吉隆坤恒鞋材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惠东县志和彩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950元及利息(按起诉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暂计1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惠东县地区从事纸盒、纸箱加工业务多年,与被告有生意来往,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告偶有拖欠货款,但事后均会结算并支付,于2020年1月13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共12950元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如期支付,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惠东县吉隆坤恒鞋材加工厂未作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交易情况;3、微信图片(信封)、微信聊天记录(光盘),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惠东县志和彩印厂系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等,投资人为邹建志。被告惠东县吉隆坤恒鞋材加工厂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来料加工;泡沫、木料,经营者为林树文。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四张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1月25日(两张)出具的《送货单》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货款12950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微信记录如下:“好的,这几天的电费扣除了,最近这三到五天有张入我再付你这个款。刚刚小欧跟我说了。12950”现原告对上述货款追讨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惠东县志和彩印厂主张与被告惠东县吉隆坤恒鞋材加工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欠货款12950元,提交了《送货单》与微信记录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被告上述聊天记录产生日期较之最后一张《送货单》出具日期在后且两者相差日期不足三个月,且被告在微信中回复的金额与该《对账单》总金额相符,故本院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2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未对货款约定具体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在结算后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属占用原告资金,应当支付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结合原告诉请,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20年7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惠东县吉隆坤恒鞋材加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惠东县吉隆坤恒鞋材加工厂(经营者:林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12950元,并从2020年7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惠东县志和彩印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惠东县吉隆坤恒鞋材加工厂(经营者:林树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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