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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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燊旺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台山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山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燊旺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649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97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燊旺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7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燊旺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预交),由被告台山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燊旺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99.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付案件受理费179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