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得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认知科技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本金人民币216465.44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被告偿清为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暴风科技公司连带清偿被告认知科技公司应付的所有费用;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供货商,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系被告暴风科技公司的独资公司。原被告之间以订单的方式向原告采购线束系列产品,双方约定结算期限为月结90天,原告依照订单依约送货,双方每月完成送货后即进行对账并由原告依照对账金额进行开票。实际货款结算支付中,被告按月支付部份货款,余款滚动对账结算。截止2018年11月30日,被告累计未付货款(发票已全部开具)达216465.44元,经原告多次电话及快递法务函、律师函的方式催款,被告认知科技公司仍拖欠,被告暴风科技公司为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争议条款“按合同法协商解决”,双方未签订其他合同,原告所在地为货币接受方所在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此依法诉诸贵院,并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认知科技公司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交。

暴风科技公司辩称,暴风科技公司已经进入企业破产程序。一、暴风科技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法无需向得润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得润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证明案涉合同的当事人是得润公司与认知科技公司,暴风科技公司与案涉合同无关、与本案无关。二、认知科技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得润公司以暴风科技公司是认知公司的独资股东为由,要求暴风科技公司对认知科技公司的债务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因暴风科技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得润公司诉请暴风科技公司对认知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得润公司对暴风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受理了深圳暴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暴风科技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20日,被答辩人得润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详见附件1)。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其所申报之债权不成立,将该审查结论形成《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给得润公司,并告知得润公司如对管理人上述审查结论有异议,可自收到该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该邮件显示于12月26日签收(详见附件2),截止至本答辩状形成之日,管理人未收到得润公司提出的异议。综上,为利于推进本案及暴风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诉讼进程,暴风科技公司管理人请求贵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得润公司与东莞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变更名称为“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认知科技公司)有生意往来,由被告认知科技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原告根据订单要求向被告认知科技公司供应电源线、屏线等产品,原告每次送货均提供《交货清单》给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签收确认。双方交易后,均进行对账确认,并签订对账单,其中2018年1-2月份对账确认货款为97513.33元(含税14168.62元)、2018年3月份对账确认该月的货款为155640.33元(含税22614.41元)、2018年4月份对账确认该月的货款为27926.5元(含税4057.7元)、2018年6月份对账确认5月的货款为101890.73元(含税14053.9元)、2018年7月份对账确认6月的货款为7982.06元(含税1100.97元)、2018年8月份对账确认该月的货款为86715.44元(含税11960.74元)、2018年11月份对账确认7月至11月的货款为68797.05元(含税9489.24元),货款合计为546465.44元。原告并开具了对应的发票给被告。对账后,被告认知科技公司向原告共支付了货款330000元(97513.33元+2486.67元+100000元+44860.84元+5139.16元+80000元),之后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综上,被告认知科技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16465.44元(546465.44元-330000元)未付清,该款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故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另查明: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暴风科技公司是其唯一股东。

再查明:2020年5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暴风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0)粤03破367号,并于2020年6月16日指定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暴风科技公司的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0年11月20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其所申报的债权不成立,并将上述结论形成《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得润公司与被告认知科技公司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原告诉称被告认知科技公司拖欠货款216465.44元未付清,提供了《采购订单》、对账单、发票及交货清单等予以佐证,被告认知科技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经对证据进行审查,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认知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认知科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16465.44元。

对于利息,原告请求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但双方并无书面约定利息计付的开始时间及计算标准。故,利息应以216465.4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余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暴风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涉案债务产生于被告暴风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被告暴风科技公司辩称认知科技公司与暴风科技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其不应对认知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能提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财产,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暴风科技公司应当对被告认知科技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465.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6465.44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546.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认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暴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54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2-0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