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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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恩平市君品乐酒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货款14170元及利息(以141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给原告吴**。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4元(原告吴**已预交),由被告恩平市君品乐酒家、***共同负担(原告吴**在庭审中同意由被告恩平市君品乐酒家、***在执行阶段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