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春市英皇汉宫俱乐部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含合理支出)13500元;2、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01《梅兰梅兰我爱你》、02《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03《普通朋友》、04《通电》、05《全部给你》、06《不要吃花生》、07《星语心愿》、08《离开以后》、09《无心伤害》、10《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11《输给恋爱的女人》、12《WhySoCool(为什么这么酷)》、13《花球寄语》、14《花与嫁纱》、15《心眼》、16《最近比较烦》、17《劫后余生》、18《蛮可爱》、19《一辈子》、20《完整爱》、21《白头到老》、22《爱得起》、23《麻烦你》、24《不浪漫罪名》、25《第一百个我》、26《心邪》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原告多方告知和交涉,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保护原告著作权不受侵犯,藉此鼓励文化繁荣与艺术创新。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供的四张光盘合辑应属非法出版物。从证据表面看,至少光盘合辑(一)、(二)两张合辑明显违反出版及音像制品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属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权属依据。1、原告提供的光盘合辑(一)经查询其ISBN书号对应的光盘应为合辑(二),存在可能套用书号的情形。2、合辑(一)、(二)显示的出版发行时间均为2017年(详见专辑封面出版号及附件ISBN书号查询结果),但显示的引进号却为2018年,即存在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内容审查并核发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即行出版发行域外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3、根据如上所述,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之所以应当进行内容审查,是必须排除拟出版的音像制品可能存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而未经内容审查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亦即视同所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为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权属依据。4、合辑(四)第1张光盘显示黄种人(谢霆锋)等17首歌曲,但经查询该光盘出版发行记录显示仅为黄种人(谢霆锋)等15首歌曲,即该专辑存在未经内容审批即减少出版发行歌曲的情形,明显违反出版及音像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属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权属依据。综上,原告提供光盘合辑存在ISBN书号与实际光盘记载信息不符、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内容审查即行出版发行、出版发行歌曲与登记歌曲数目不符等情形,故建议合议庭综合上述情形认定全部光盘合辑为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权属依据。二、即便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原告授权方即英皇公司,原告亦未取得英皇公司的有效授权,应驳回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1、原告提交的公证授权证明书仅仅是针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书证保全公证,并不能据此推定授权证明书内容的真实有效性。2、授权证明书的来源是香港公证人于某公司注册处查询授权方即英皇公司的相关公司注册信息,其中包含了公司注册基本信息、董事信息、董事会决议以及用于证明原告获得授权的授权证明书,该份查询记录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证据的理由如下:2.1所查询信息仅仅是通过公司注册处查询获得,并非于某公证人面前签发相关文书,无法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2.2香港与大陆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无法对英皇公司注册信息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价;2.3相关信息多数为英文,没有中文译本,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2.4无法确认在相关文件,尤其是董事会决议、授权证明书上签名的人即为英皇公司的董事,更无法确认为其本人签名。3、即便上述信息为真实并认可董事会决议效力,但因该董事会决议的决议事项第2条明确规定:追认及确认本公司授权董事许佩斯女士其签署样式如附件所示代表本公司于《授权证明书》签署及盖上公司印章。但该授权证明书仅有签名(无法确认为许佩斯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因此授权证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综上,原告提供的授权方英皇公司注册信息不符合证据形式,无法确认真实有效性,且据此作出的授权证明书亦不符合证据形式和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应不予认可。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因申请公证时不具备有效授权,故该证据保全公证书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1、如上所述,原告提供的授权证明书不符合证据形式和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申请证据保全时未取得合法有效授权,因此作出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无权对位于阳江的被告经营场所进行公证取证,公证的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杰辰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公证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公证申请人,因此原告提供的保全内容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四、被告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并缴纳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已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假使存在侵权,也应当仅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歌曲的责任(已删除案涉歌曲),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于2020年5月8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己按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已经为所有包间内开展卡拉0K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支付了版权许可费。被告主观上具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客观上也具有实际的付费行为。如果要求卡拉0K经营者就曲库中的数十万首歌曲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逐一进行核对,明显超出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能力,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即使案涉歌曲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也应当仅承担停止侵权、无须赔偿损失。五、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实务,对于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参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并通过经营时间、传播范围、主观过错、作品数量及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畸高,不应得到支持。1、假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案涉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应当参照中国音集协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作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广东省卡拉0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10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是对KTV经营者整个曲库里数十万的歌曲进行统一收费。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远远超过中国音集协的收费标准。2、被告规模不大且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情况一直不太好,经过2020年的疫情停业半年后,现在虽有营业,但订房率非常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被告收入惨淡,还要承担每月高额的商铺租金、水电和人工费用,经营非常困难;六、《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及传播。原告是一家专门代理版权的诉讼公司,原告长达数年的维权活动中却从没有与任何一家KTV企业签订版权许可协议,这几年规模性的商业维权诉讼己经获取了高额的判决赔偿款,其行为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主旨。再者,著作权法不光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兼顾使用者的需求。因此,版权保护制度计设上,需要考虑到权利、传播者、使用者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一再纵容此类商业诉讼行为,只会让更多权利人选择退出音集协的管理,自己通过商业诉讼进行获利,而非真正的维权,原告维权诉讼理应受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恳请法院考量立足行业看待本案。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均是群体性案件,每一个个案都会产生制度性的后果,都会给后来相同的案件提供指引,引领整个市场的价值走向。而著作权与专利、商标权最大的不同在于著作权的价值在于传播,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在于制止他人使用。因此,基于著作权诉讼和传播价值一致的考量,侵权损害的赔偿也应该基于传播价值来平衡诉讼价值,唯此才能获得制裁和后果的统一,实现不同法院判赔标准的统一,达到通过司法保护定分止争的作用。综上,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综合考量KTV经营者,原告的滥诉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体权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从而以司法裁判指引著作权市场健康发展为价值考量,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解决纠纷。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如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也望法院判决被告只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无须赔偿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属来源部分

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的《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一)(二)(三)(四)四盒合辑共计18张DVD光盘,合辑封面载明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上述出版物收录了包含涉案26首音乐电视作品《梅兰梅兰我爱你》《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普通朋友》《通电》《全部给你》《不要吃花生》《星语心愿》《离开以后》《无心伤害》《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输给恋爱的女人》《WhySoCool(为什么这么酷)》《花球寄语》《花与嫁纱》《心眼》《最近比较烦》《劫后余生》《蛮可爱》《一辈子》《完整爱》《白头到老》《爱得起》《麻烦你》《不浪漫罪名》《第一百个我》《心邪》。

2018年10月3日,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许佩斯作为授权代表签署《授权证明书》,载明:“授权方: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被授权方: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兹证明授权方按以下约定,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作品授权被授权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得以使被授权方最大限度的推广。二、授权事项1、授权方将享有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以独家授权的方式授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授权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维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举报及自诉、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授权作品的合法权利。授权期限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所附的授权作品清单包括涉案26首音乐电视作品。

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2019年3月27日《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18年10月3日就上述授权所发出的《授权证明书》及确认《授权证明书》的所有内容及权限,追认及确认本公司授权董事许佩斯女士于2018年10月3日代表本公司于《授权证明书》上签署及盖上公司授权印章。”

二、关于被告被控侵权行为事实部分

2020年8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10359号《公证书》,载明:受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杰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家晓和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赵某、工作人员李某等人,于2020年8月12日19时49分左右进入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的英皇汉宫俱乐部(据该营业场所招牌显示的名称),工作人员李某向该营业场所支付了本次消费的相关费用(464元),并取得英皇汉宫俱乐部(商户名称)消费凭证-星POS签购单壹份(消费凭证上显示的商户名为:阳春市春城永宏汽车配件部,与该KTV名称不一致,但确系该KTV营业场所出具给李某的消费凭证)。上述人员进入该营业场所5楼包厢门牌××的包厢后,由范家晓和李某在该包厢点唱系统上,选取歌曲并播放。范家晓于当日20时24分左右开始对播放内容进行摄像,于当日21时51分左右结束录像。保全证据过程于当日51时57分左右结束。结束后,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赵某将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消费凭证照片、摄像等内容储存至光盘。

经当庭比对,从被告取得的公证光盘所储存的公证内容中的《梅兰梅兰我爱你》《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普通朋友》《通电》《全部给你》《不要吃花生》《星语心愿》《离开以后》《无心伤害》《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输给恋爱的女人》《WhySoCool(为什么这么酷)》《花球寄语》《花与嫁纱》《心眼》《最近比较烦》《劫后余生》《蛮可爱》《一辈子》《完整爱》《白头到老》《爱得起》《麻烦你》《不浪漫罪名》《第一百个我》《心邪》等26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提交的《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中收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词、曲、演唱者、画面等方面内容一致。

三、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情况

原告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464元,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及取证消费票据予以证明。

四、其他查明事实部分

被告系于2020年5月28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腾媚,经营范围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歌舞娱乐)、餐饮;零售:食品、烟草制品。同时原告就著作权侵权纠纷起诉本案被告共6个案件。

2020年5月8日,被告(乙方)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甲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及于2020年12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向甲方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4360元,甲方许可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已依约支付版权使用费2436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三、如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提起本案诉讼。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反映了制作者的构思,体现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英皇娱乐经典合辑》的专辑光盘标明由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书,原告经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地的独家复制权及放映权,有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英皇娱乐经典合辑》属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权属依据;且原告未取得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有效授权,无权起诉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10359号《公证书》载明了公证取证的过程,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并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经比对,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是相同的音乐电视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通过歌曲点播机以营利为目的供消费者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使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公开再现,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且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

三、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行为,现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数额,因双方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原告批量提起诉讼等因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交纳了版权使用费,说明被告对于作品使用行为,主观上具有积极寻求获得版权许可的意志,客观上也确已支付了一定费用,这类使用者,与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使用者相比,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为体现对使用者积极寻求许可使用,自觉交纳许可使用费的肯定和鼓励,本案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版权使用费作为酌减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综上所述,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82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春市英皇汉宫俱乐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梅兰梅兰我爱你》《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普通朋友》《通电》《全部给你》《不要吃花生》《星语心愿》《离开以后》《无心伤害》《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输给恋爱的女人》《WhySoCool(为什么这么酷)》《花球寄语》《花与嫁纱》《心眼》《最近比较烦》《劫后余生》《蛮可爱》《一辈子》《完整爱》《白头到老》《爱得起》《麻烦你》《不浪漫罪名》《第一百个我》《心邪》等二十六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阳春市英皇汉宫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82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春市英皇汉宫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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