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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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经济开发区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潘**、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171.35元; 二、驳回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邹**负担15元,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