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宁兴隆帝皇娱乐会所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帝皇会所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知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驳回声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声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帝皇会所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帝皇会所使用的卡拉OK点歌设备均是从他人处购买。声影公司主张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均是点歌设备中预先保存的曲目。帝皇会所在购买设备时支付的对价,应当包含设备价格以及设备中预存相关作品的版权费用,已经合法受让取得作品放映权。同时涉案作品大部分是老歌,点击率低,没有被点唱过,没有造成损害的后果,且帝皇会所仅仅是将点歌设备作为一件商品正常采购回来使用,点歌设备出售厂商和声影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进行侵权提示,帝皇会所在本案中没有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损失赔偿的数额过高,平均单首歌曲150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降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应当综合考量万宁市兴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帝皇会所的经营状况等情况,确定赔偿标准。1.万宁市兴隆温泉旅游区近年来经济萧条,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帝皇会所的经营状况比较差,入不敷出。2.帝皇会所通过涉案作品基本上没有获取收入,其盈利点主要依靠酒水。3.涉案作品被点唱,不但不影响著作权的权利,客观上反而增加了作品的知名度给著作权人带来相应的收益,并不存在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因此应当综合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为每首歌曲50元。三、声影公司为谋求巨额利益,对其涉案作品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放任点歌系统商家配置给可各KTV使用,也未进行侵权提示,之后假装消费者到全国进行消费取证,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存在重大过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声影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二、帝皇会所未经声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声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帝皇会所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含合理支出)10000元;2.判令帝皇会所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帝皇会所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声影公司向一审法院院提交了音乐作品出版物《乾坤大碟》(4-6集),里面包含了《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和《乾坤大碟》(六)4DVD。专辑包装盒背面记载“制作发行: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大陆唯一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4719668002993”等信息。该专辑在台湾地区市场公开发行出售。

国家版权局在台湾地区指定的唯一一家著作权认证机构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台著保(音2018)字第040号、041号、042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显示,《乾坤大碟》(四)5DVD、《乾坤大碟》(五)5DVD、《乾坤大碟》(六)4DVD权利人为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首次出版地区为大陆,中国大陆地区被授权人名称为声影公司,并享有专属授权,授权使用形式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复录发行,授权期间为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5年4月30日,乾坤公司向声影公司出具《专有许可证明书》(编号:SY20150430B),许可标的为证明书所附视听列表内视听作品、文字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许可的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许可使用为专有使用权,包括声影公司可以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乾坤公司作品,乾坤公司同意声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附件作品,亦同意附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汇编出版发行后所形成的相关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为声影公司,声影公司基于专有使用权,可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害乾坤公司作品著作权行为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举报等法律救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调解、和解、收取执行款、申请执行判决等。2019年8月13日,乾坤公司与声影公司签订《续约协议》,将《专有许可证明书》(编号:SY20150430B)有效期延续五年,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其他约定不变。《专有许可证明书》所附《视听作品列表》列有《乾坤大碟》(四)(五)(六)曲目清单,曲目清单与前述《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所附曲目清单一致,亦与出版专辑所列的曲目清单一致。《乾坤大碟》(4-6集)收录有《一生只有你》《永远相信你》《月圆人袂圆》《亲像我这款男人》《鸳鸯手指》《再度红尘》《真情不愿放》《伤心当店》《伤心的情歌》《两个人的寂寞》《将爱藏置心内》《爱情的罪人》《时间的距离》《无情的电影》《牵肠挂肚》《痴恋花》《表白》《补红妆》《不曾爱过我》《冰冷的心》共2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声影公司委托广州法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泓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以下简称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法泓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俊峰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鹭江公证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https://xmlj.egongzheng.com)就公证云账号“×××”(注册人:邓淑娴)、“gzy17786979338”(注册人:林健群)所取证据的取证过程申请出具公证书。鹭江公证处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60702号《公证书》显示,鹭江公证处核实上述账号注册信息与身份信息后,公证员登录“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了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数据、存档资料等,查明“×××”“gzy17786979338”于2019年9月11日来到了位于海南省万宁市金新路附近的“帝皇国际娱乐会所”306包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期间,使用该房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涉案歌曲,消费结束后,取得该经营场所提供的小票1张、发票1张。《公证书》载明上述账号通过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进行拍照、录像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鹭江公证处服务器,由鹭江公证处保管,证据文件自生成时起未被修改。声影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取证发生消费开支391.4元,帝皇会所开具了价税为391.4元的发票。

声影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并未对全部被诉侵权歌曲进行完整录制。针对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本院将声影公司提供收录有上述作品的出版物光盘内容分别与(2020)厦鹭证内字第60702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同名作品所显示的词曲、演唱者以及对应的播放内容进行比对,声影公司主张的6首涉案作品画面存在同一性。

声影公司就帝皇会所侵权多首歌曲提起多个诉讼案件,主张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维权费用,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帝皇会所成立于2012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为音乐酒吧、卡拉OK娱乐服务,香烟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提供的《乾坤大碟》(4-6集)是摄制在一定介质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反映了制作者构思,该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制作的作品。乾坤公司系《乾坤大碟》(4-6集)的著作权人,就《乾坤大碟》(4-6集)给予声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许可,声影公司是《乾坤大碟》(4-6集)著作权中复制权、放映权等财产性权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声影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上述著作权中财产性权益的行为主张权利。

关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声影公司为制止侵权通过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相应证据文件及电子数据实时上传保存于公证处服务器,其证据保全的公证流程及内容记载完整、清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证据保全公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经比对,公证书所保全涉案20首曲目与声影公司同名权利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基本一致,两者为相同作品。帝皇会所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再现涉案作品,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帝皇会所未举证证明其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帝皇会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声影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声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帝皇会所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参考涉案作品的数量及流行程度,结合帝皇会所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期间、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再加声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帝皇会所向声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帝皇会所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帝皇会所(经营者:符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声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生只有你》《永远相信你》《月圆人袂圆》《亲像我这款男人》《鸳鸯手指》《再度红尘》《真情不愿放》《伤心当店》《伤心的情歌》《两个人的寂寞》《将爱藏置心内》《爱情的罪人》《时间的距离》《无情的电影》《牵肠挂肚》《痴恋花》《表白》《补红妆》《不曾爱过我》《冰冷的心》共2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帝皇会所(经营者:符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声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声影公司已预交),由帝皇会所(经营者:符一文)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一、帝皇会所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赔偿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帝皇会所在其经营场所的KTV包房内设置了点播机,其中已经预置了相关的曲目,消费者只需在点播机上自行操作,即可通过包房内的电视屏幕播放其选定的曲目。显然,帝皇会所的这种行为系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营利的行为,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帝皇会所的行为侵害了声影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帝皇会所上诉称其在购买设备时已经支付的对价包括作品的版权费用,且涉案作品的点击率低,出售厂商和声影公司未进行侵权提示,帝皇会所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帝皇会所未能举证证明KTV点歌系统的供应商就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与声影公司签订许可合同,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放映涉案作品经声影公司授权许可。其在向案外人购入点歌系统时没有注意审查点歌系统供应商是否为著作权利人以及是否有权利提供涉案作品放映等权属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帝皇会所承担。帝皇会所与KTV点歌系统供应商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能对抗权利人声影公司。帝皇会所承担责任后,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帝皇会所承担责任后,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帝皇会所称其收入主要靠酒水,没有靠涉案作品获利。对此本院认为,帝皇会所系KTV经营主体,以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放映服务为主,包房费、酒水、小吃消费与歌曲的点唱放映服务系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本案难以确定声影公司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及帝皇会所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情节、KTV行业的经营状况及声影公司为维权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帝皇会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万宁兴隆帝皇娱乐会所的经营者符一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录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权利人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查封或冻结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或冻结,以避免保全财产自行解封或解冻,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2-0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