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支付贷款本金80000元及截至2021年6月29日的利息5368.2元、罚息2836.53元;

被告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被告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5786.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诉讼保全费1030元,合计22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卓**、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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