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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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吴**、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43978.57元及截至2021年6月29日的利息4818.96元、罚息664.36元; 被告吴**、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以本金143978.57元为基数,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被告吴**、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939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元,诉讼保全费1414元,合计3353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吴**、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