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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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51××××588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5393.37元、违约金3731.42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11月5日的利息及复利为6232.96元,此后利息、复利按《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迟延履行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 及申请执行期限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