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定州优泽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
定州市云海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云海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二、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按照各自种植面积分别享有种植土地上的财产权益。三、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按照各自种植面积分割市财政给予4000元/亩的奖补资金,其中原告应分的京港澳绿化项目奖补资金461080元,曲港××道绿化项目种植奖补资金2290855.2元,合计为2751935.2元。四、判令第三人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应分得定州市曲港高速两侧廊道绿化庞村镇东只东村、杨只东村、大西丈村市财政家奖补资金2290855.2元。五、诉讼费、保全费、鉴定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中旬原、被告就绿化合作达成口头意向,11月17日原告组织机械对其自有苗木进行采挖,11月28日原告组织工人正式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合作协议》,合伙合作曲港××道绿化项目东只东村、杨只东村、大西丈村、西南宋村路段和京港澳高速两侧百米绿化项目刘家庄村、侯家洼村路段的绿化项目。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持股51%,乙方。(原告)持股49%。出资方式:1、甲乙双方经协商由乙方信贷62万元,利息本金共同承担,还款期为半年。2、甲方出资以自有绿化苗木栽植数量和市场信息价计算;3、乙方出资以自有绿化苗本栽植数量和市场信息价计算。5、本工程项目录属政府补贴项目,每亩补贴9000元,扣除农民地租每亩4000元扣除税率后全部由甲乙双方所有。盈余分配按持股比例结算。债务承担先有合作财产偿还,不足按持股比例结算。除此之外,合同就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被告定州优泽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谓的事实全部都是虚假的。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加上苗木实际出资69690元。不但不应当给原告,还应当赔偿我方损失,关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交够足额的合伙资金和相关苗木。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只拿本年度的国家补贴。现在这部分钱都是未支的。本身这个变更诉讼请求就是虚假的。应该要一年的,按照出资比例。

第三人述称,一、我公司与被答辩人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没有任何来往,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只是与被告定州优泽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贵院应当依法判据驳回其诉讼请求。二、退一步讲,答辩人与被告所签的《合作协议》对管辖约定明确,《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辩人认为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这种滥用诉讼权,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我方保留另行起诉,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反诉原告定州优泽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合伙损失1927640.52元;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11月份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伙投资曲港××道绿化项目,其中反诉人占合伙股份比例51%,被反诉人占49%,被反诉人应当以其名义贷款62万元(双方共同偿还)进行投资以其自有绿化苗栽植数量和市场信息价计算投资(详见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仅投入部分树木、工资等69690元后,剩余并未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对合伙项目进行投资,致使反诉人单方通过各种途径借贷投资,自2020年1月至8月期间反诉人为合伙项目投资8975068.69元,也正是由于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项目严重亏损,被反诉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各项损失1927640.52元。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反诉被告定州市云海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辩称,1.被反诉人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出资和种植义务,不存在违约金。2.在曲港高速工程检查验收报告中所涉及合作项目(大西丈村.东只东村.杨只东村三村)验收面积合计为946.05亩,而被反诉人为托勘测的该公司栽植面积609.2778亩(该面积包括被反诉人个人承包大西丈村38.34亩)由此可以计算出反诉人种植面积为:336.7722亩。按照被反诉人实际种植面积和栽种的苗木品种、数量,被反诉人在合作中的投资明显高于反诉人一方的投资金额,种植面积也明显大于反诉人一方,反诉人在各自完成种植后却迟迟不与被反诉人核实各自出资,甚至以被反诉人违约为借口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拒绝被反诉人参与经营以此非法剥夺被反诉人获取奖补资金和财产权益,这也是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主要原因。3.反诉人所诉被反诉人投资69690元,是反诉人恶意掩盖被反诉人真实出资的虚假陈述,其主张有悖客观事实。4.反诉人主张其自2020年1月至8月期间反诉人为合伙项目投资8975068.69元,根本不是事实,也不可能成为事实。按照反诉人种植的面积和栽种的苗木品种、数量根本达不到其所述投资金额,很明显反诉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占合伙财产的非法目的,被反诉人保留追究反诉人虚假诉讼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的合作项目已经完成并验收,不存在违约损失的产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第三人创世公司与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合同协议书》,第三人创世公司对定州市曲港高速两侧廊道绿化断带补植工程施工总承包。第三人创世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并于2019年12月被告和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内容:“甲方:创业公司乙方:优泽公司第一条、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工程名称:定州市曲港高速两侧廊道绿化断带补植工程工程地点:定州市庞村镇东只东、杨只东、大西丈、苏泉、西南宋村施工工期:2019.12—2020.4工程承包内容:绿化工程第四条:管理费及税金4.1、甲方提取乙方概算总造价的6.5%(管理费3%,企业所得税3.5%),作为甲方协调、管理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同时乙方需承担总造价等额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部分在工程移交后退回”。2019年11月中旬原、被告就绿化合作达成意向,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内容:“甲方:优泽公司乙方:云海合作社一、合作项目合伙合作曲港××道绿化项目(东只东村、杨只东村、大西丈村、西南宋村)和京港澳高速两侧百米绿化项目(刘家庄村、侯家洼村)路段的绿化项目。二、甲方(被告)持股51%,乙方(原告)持股49%。三、出资方式:1、甲乙双方经协商由乙方信贷62万元,利息本金共同承担,还款期为半年。2、甲方出资以自有绿化苗木栽植数量和市场信息价计算;3、乙方出资以自有绿化苗本栽植数量和市场信息价计算。4、甲乙双方共同商议购买苗木品种__数量__单价__合计金额。5、本工程项目隶属政府补贴项目,每亩补贴9000元,扣除农民地租每亩4000元扣除税率后全部由甲乙双方所有。盈余分配按持股比例结算。债务承担先有合作财产偿还,不足按持股比例结算。四、盈余分配,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按持股比例结算2、盈余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持股比例结算。六、合同就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补贴款项发放后不能随意支配,必须将合伙债务和乙方贷款还清后另行支配。贷款期六个月到期后,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还清贷款。2、合伙人多的一方可将项目利润中扣除,直到相等出资。3、确保账务清晰明确,所有流水均有记录明细,以月为单位合伙人共同审核账目,每笔资金出入均有合伙人同意,并有会计审核和合伙人的签字,否则无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妻子刘文芳贷款62万元,购买苗木、运输及施工出资已超出该数额。2020年5月原、被告合作的定州市曲港高速两侧廊道绿化断代补植工程已验收,庞村镇的大西丈村新造林面积478.02亩;东只东村新造林面积120.36亩;杨只东村新造林面积321.16亩、苗圃14.34亩,原有树木12.17亩。三村合计946.05亩。原告在曲港××道绿化面积为609.2778亩,其中个人承包的38.34亩。

另查明,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州市2020国土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曲港高速绿化带建设,通过政府招标集中栽植的,验收合格后给予造林大户40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京港澳高速绿化带验收合格后,参照曲港高速公路绿化带奖补标准执行。被告分别与定州市明月店镇刘家庄村委会、侯家洼村委会签订《定州市廊道绿化土地发包合同》,种植面积为230亩,原告种植面积为115.2775亩。2020年8月已验收。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作协议》、《定州市廊道绿化土地发包合同》、《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工程勘测报告》及贷款相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被告提供绿化工程项目支出票据,但票据未显示合伙人签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应当贷款62万元进行投资未履行投资义务,但合作协议并未约定投资打入被告公司财务,原告投资已超过其数额,故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种植的曲港××道绿化项目和京港澳高速两侧百米绿化项目路段的绿化项目已验收完毕,合作项目已完成,原告请求解除《合作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出资以自有绿化苗木栽植数量和市场信息价计算,因原、被告的投资并未混同,双方按照自己种植面积获得收益并履行后续义务。原告在曲港××道绿化面积为609.2778亩,减去个人承包的38.34亩为合作项目实际绿化面积,因第三人提取总造价的6.5%,故原告应获得造林奖励为:(609.2778-38.34)亩×4000元×(1-6.5%)=2135307.37元。原告京港澳高速绿化面积115.2775亩,其应获得造林奖励为:115.2775亩×4000元=461110元,原告主张461080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造林奖励款2596387.37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保定市亚华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勘测报告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勘测错误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申请重新勘测,故对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第三人创世公司支付绿化奖补资金,因第三人创世公司和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请求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合伙损失1927640.52元,虽然提供了支出票据、账目,但没有反诉被告签字,《合作协议》约定:支出应有会计审核和合伙人的签字否则无效,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定州优泽苗木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定州市云海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造林奖励款2596387.37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1244元,被告负担325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07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纳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名:定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1

交纳诉讼费账户,开户名:定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50×××09

裁判日期 2021-08-29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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