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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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祥龙锦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1543379.17元; 二、被告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祥龙锦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为2269616.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154337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祥龙锦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30000元; 四、被告***、***对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钟祥龙锦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1620元,由被告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