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 京山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向**、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借款本金497960.9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3日的利息40774.92元,并承担从2020年11月4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88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对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童**名下位于永兴镇××华府××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鄂(2017)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8410号〕、***名下位于永兴镇××华府××单元××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鄂(2017)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8859号〕、童**名下位于永兴镇××华府××单元××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鄂(2017)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8411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未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三项抵押财产分别均以最高额度50万元为限; 三、京山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京山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向**、童**追偿;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9.5元(已减半),由向**、童**、京山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童**、***、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