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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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高*共同偿还原告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5‰上浮30%计算)。 二、原告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高*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当阳市,房产证号: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0××**,土地证号:当阳国用(2013)第0×**,抵押权证号:鄂(2016)当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支行坝陵分理处;账号:1734********;注明系支付(2020)鄂058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4元,公告260元,合计3314元(原告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朱**、高*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