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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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耒阳蓝天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耒阳蓝天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谷**赔偿损失共计112176元; 二、驳回原告谷**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833503110********;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案件受理费6932元,由被告耒阳蓝天医院负担2071元,原告谷**负担4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