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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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00000元及支付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785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0.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28元,由被告匡*负担2910元,原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