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山县必姆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陈*与被告玉山县必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玉山县必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陈*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计人民币314,041.35元;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28元,减半收取12,514元,鉴定费7,600元,合计人民币20,114元,由原告陈*负担17,342元,被告玉山县必姆镇人民政府负担2,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