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本金5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分期解决协议》项下的利息524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2018-2019年度应兑付且未兑付利息3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券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券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原告以债券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22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890元,由原告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92元,被告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5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岚

审 判 员  水红东

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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