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 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借款本金1829195.31元及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的违约金19500元、利息1361628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 二、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借款本金4741.47元及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的违约金950.50元、利息3976.89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 三、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借款本金98046.34元及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的违约金3847.19元、利息79044.48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 四、本案公告费560元,由三被告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李**共同承担; 五、三被告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李**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6-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67.00元,由三被告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