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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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王**、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79629.5元、丧葬费45330.5元、护理费41040元、交通费40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合计180500元(支付至王**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6228××××1977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王**、王**、王**剩余医疗费、剩余死亡赔偿金,合计181403.87元(支付至王**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6228××××1977账户); 三、原告王**、王**、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王*垫付款4698.5元; 四、驳回原告王**、王**、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8元,减半收取3809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先予执行费2900元,由原告王**、王**、王**负担2427.5元,被告王*负担5301.5元(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