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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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飞度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袁州区城东铭轩装潢部 临清市耗子尾汁粮食收购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临清市耗子尾汁粮食收购厂、被告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被告袁州区城东铭轩装潢部、被告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飞度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22,926.15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222,926.15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2日,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正常业务往来从临清市耗子尾汁粮食收购厂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襄阳红星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22,926.15元,票号为230852800043520200831714222899,出票日期2020年8月31日,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31日。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后按照法律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最后持票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山东苍穹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3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