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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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 临清市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临清市烟店镇牛张寨村一宗土地(东邻许张寨村土地,北邻金玉路、西邻牛张寨村土地,南邻牛张寨村及许张寨村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6666平方米,终止日期2053年4月21日,并于2016年6月7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20年2月12日,被告临清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依法取得鲁寰路以东、金玉路以南的面积为313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在承建楼房的过程中搭建了建筑遮挡物。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南北分界线进行了委托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测绘图显示,被告修建的建筑遮挡物位于原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原告称被告擅自拆除了其所修建的围墙,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被告临清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修建的建筑遮挡物位于原告临清市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益,应当承当排除妨害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除遮挡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清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原告临清市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位于临清市烟店镇国际轴承商贸城道路西侧上搭建的建筑遮挡物。 二、驳回原告临清市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临清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