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绿都乐谷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华录公司上诉称,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立法精神相符,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签署时接收货币一方为华录公司,故本案合同履行地系华录公司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依法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乐谷公司对华录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乐谷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乐谷公司起诉要求华录公司归还借款等,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其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争议义务是还款义务,乐谷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乐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华录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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