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行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一一《中级会计实务》(ISBN:978-7-5218-0377-8)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合理支出5953元(包括报班取证费333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材料制作费120元)。事实与理由:经济科学出版社为一家出版会计资格考试教材的出版社,出版的此类教材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9年3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了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书号ISBN:978-7-5218-0377-8.以下简称“涉案教材”)就涉案教材享有专有出版权。涉案教材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与作品价值,受众范围广泛、市场需求度极高。融汇仁和公司是专业从事会计类资格考试培训的教育机构,其“仁和会计”品牌规模大、知名度高,自2002年成立至今在全国开设了近400家校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报名中级会计培训课程,得到其提供的2019年版《中级会计实务》一本,经比对鉴定,其系盗版图书。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作为专业且知名的会计考试培训机构,长期、大量向其学员提供涉案教材盗版图书,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就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主观恶意明显,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融汇仁和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为维护其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诉讼请求。1.涉案机构确实是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所经营,但被告从未采购和销售过被控侵权教材,其他案件中往往是被告当时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提供教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2.原告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收取了培训费,不能证明收取了被控侵权教材的费用,而实际上被告公司也不免费赠送教材,因此仍无法证明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提供了教材。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封面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和“中国财经出版社集团 经济科学出版社”,版权页载明“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9年3月第1版,ISBN:978-7-5218-0377-8,590 000字,定价56元”。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原告曾用名)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鉴于下列图书由甲方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甲乙双方就下列图书版权许可事宜约定如下:一、授权出版图书范围:

……4.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ISBN:978-7-5218-0377-8定价:56元。二、双方约定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在约定期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对于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

2019年5月28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3号院1号楼顺鑫寰宇中心F座806室挂有“仁和会计”招牌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内挂有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营业执照。该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室内报名参加培训班并缴纳费用,同时取得包括《中级会计实务》在内的书籍5本及收款条一张。该委托代理人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复印,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盖章、拍照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收存,并将以上照片打印件附公证书。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庭审陈述中,两被告认可前述公证取证场所系其经营且公证处封存的图书确属盗版图书。经本院勘验,随机抽取页码核对,前述封存图书除封面无防伪标识外,其封面外观以及书籍内容均与涉案正版图书一致。公证书中含有向融汇仁和公司分别转账1240元和1000元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及加盖有“仁和会计北京顺义校区缴费专用章”的收款条,收款条载明:今收到周添同学交来初级职称支付宝对公转账1240元和中级职称定金支付宝对公转账1000元,由于同学忘记身份证号无法录单,特开收款条以此证明以上1240+1000=2240元已收款。原告明确其中1000元为中级培训费用,涉及包括涉案教材在内的中级培训的图书有三本,故其在本案中分摊主张333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当当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在当当网2019年4、5月的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畅销榜均排名第1名。原告提交了京东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在京东网2019年4月的图书排行榜排名2名。原告提交了亚马逊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在财经与管理类考试销售排行榜排名第25名。

仁和会计集团官网(rhjyw.com、whrhkj.com)载有“仁和会计在全国70多个城市开设近400所直营校区”“每年数10万人选择仁和会计”等宣传语。原告认为该等宣传报道说明二被告品牌影响力大,侵权影响范围广。被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经营规模大不能证明侵权的存在。

2019年7月5日,原告及案外人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共同委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包括融汇仁和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据财经社和经科社调查发现……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仁和会计”品牌教育培训业务中,未经许可,擅自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资格考试学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上述两类国家级资格考试教材的盗版书和电子书,严重损害了财经社和经科社的合法权益。财经社和经科社已通过公证取证、或向文化部门举报查抄等方式,在全国多个地区对贵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固定了贵司的侵权行为。现本律师接受财经社和经科社委托,向贵司郑重函告:1.请贵司立即停止在经营行为中所有侵害财经社和经科社著作权的行为;2.请上述侵权各单位于2019年7月12日前,委派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陈东与财经社、经科社指定代表联系,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说明,并协商后续事宜。

原告提交了金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该发票载明事项为公证费,原告称因公证取证涉及五本图书,故明确在本案中分摊主张500元。原告提交了金额分别为980元的发票1张,发票载明事项为打印、复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120元诉讼材料印制费。

再查,被告融汇仁和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其他分公司近年来多次因非法出版物问题涉诉或被行政处罚,其中部分已被明确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教材、(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网页截图打印件、律师函、公证费发票等,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教材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原告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取得。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教材为盗版教材,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虽然二被告抗辩称被控侵权教材系员工个人提供,但是根据公证书记载情况,该教材是在学员缴费报名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提供的会计培训课程过程中获得,培训费系由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收取,且教材内容与培训课程直接相关,按常理应为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培训课程的配套教材,况且被告对其员工应负有支配的权力和管理的职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员工在此过程中的行为理应代表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应对整个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本院认定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教材,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教材字数、知名度、定价、权利期限以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情节,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500元、报班取证费333元、诉讼材料印制费120元,取证事实存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主张分摊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原告确有律师出庭应诉,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为被告融汇仁和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被告融汇仁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停止发行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一一《中级会计实务》(ISBN:978-7-5218-0377-8)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 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负担141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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