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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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1)新01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1552号民事判决; 二、周**与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无效; 三、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四、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周**工程款2487165.19元; 五、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周**利息858495.67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487165.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六、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周**鉴定费82100元; 七、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02.61元(周**预交),由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13.39元,由周**负担39189.22元;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7.32元,由周**负担;周**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4.55元,由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6.81元,由周**负担45407.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