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新01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1552号民事判决;

二、周**与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无效;

三、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四、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周**工程款2487165.19元;

五、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周**利息858495.67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487165.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六、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周**鉴定费82100元;

七、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02.61元(周**预交),由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13.39元,由周**负担39189.22元;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7.32元,由周**负担;周**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4.55元,由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6.81元,由周**负担45407.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1-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