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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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胡**、孙*经济损失2538927.25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胡**、孙*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05元,依法减半收取367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702.50元,由胡**、孙*负担15059.5元,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643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281元,由胡**、孙*负担6624元,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6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