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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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运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除已垫付的10000元外,应再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98820.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西平县运祥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2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70.8元,减半收取为7135.4元,由***负担2247.8元,运祥物流公司负担48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