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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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大源数产(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申请号:46037905。 二、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17595494。 引证商标二注册号:15938582。 引证商标三注册号:15942789。 引证商标四注册号:11354687。 引证商标五注册号:16223550。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80267号《关于第460379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3月26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大源数产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实 大源数产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原审另查,引证商标四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2021年8月13日第1755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大源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源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理由为:一、依据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因大源数产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所有引证商标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全部撤销,并将刊登撤销公告,各引证商标不应再阻碍诉争商标的获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大源数产公司补充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第177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第176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第176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第177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 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全部服务上被予以撤销注册,各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当事人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因此,大源数产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期间,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当由大源数产公司负担。 综上,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大源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687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80267号《关于第460379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大源数产(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第46037905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大源数产(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