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借款本金401033.4元和利息(前段利息为27261.83元,后段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由被告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如被告匡**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匡**所有的位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军城8L栋1单元18010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第**,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第**)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实欠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532元,由被告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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