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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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21)黑08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主文为:***、王**、王**、王*、关**、王**、聂**、***、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偿还丁**借款本金148500元,自2013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2.8‰(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

二、驳回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周**、王**、王**、聂**负担3267元,由被上诉人丁**负担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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