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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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崎梁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崎梁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保费8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崎梁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