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鸿运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511541.01元的违约金(其中3253.58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8.4元,自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6.18元,自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10.66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4945.91元,自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4993.53元,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7.3元,自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6.18元,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7.30元,自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7.29元,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4996.08元,自2017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5.04元,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6.17元,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7.3元,自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2.79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7.3元,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4999.43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1.69元,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1.68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3.93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1.68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6.18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3.92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5007.29元,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4992.72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388251.48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止;上述利率均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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