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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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俞**借款7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 二、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俞**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729元; 三、俞**对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县城富春西路888号绿尚·春江城堡1幢3室、4幢3室的房屋及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梁*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2元,减半收取31451元,由俞**负担210元,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梁*负担31241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梁*负担。该款俞**已向本院交纳,由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俞**。 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