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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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王**、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按年利率为8.92%计算,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8.92%并加收30%罚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由严*、王**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王**、严*、严*、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