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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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计7155元,由安徽云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